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缩写为AAC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区域内、专业性、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搭建一个先进、科学、和谐团结的平台,在安徽省地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学科研究、交流、实践经验总结和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推动与其他各行各业在项目管理范畴内的合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全省项目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建设,成立中共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会支部委员会,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党支部坚决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本协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汇聚人才:联络和组织项目管理方面的学者、专家、项目经理、实践工作者和专业人员,挖掘社会人才潜力,集思广益、凝聚力量,建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库,为安徽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联系沟通: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为政府和会员服务。

  (三)交流与考察:积极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学术高层论坛和经验交流,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才提供较前沿的发展信息,供会员交流学习和研究;总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高项目管理理论水平和项目管理知识应用能力;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国内外的考察。

  (四)组织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的理论、政策;

  (五)组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发布团体标准;

  (六)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动态,发布行业形势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七)加强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开展会员信用评估等工作;

  (八)咨询服务:利用本协会的人才优势,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战略管理、国际项目管理的研究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有效实施发展战略;为各类项目的筹建、管理与发展,提供管理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管理的应变能力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使其具备参与国际化竞争能力。

  (九)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不同层次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加快安徽省现代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普及和推广,缩短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教材、书刊、资料及相关的音像资料,免费为个人会员提供网络业务学习,开发、推广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应用软件。

  (十)兴办刊物和网站:积极兴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刊物和协会网站,编辑出版项目管理会刊及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十一)接受委托:在我省范围内,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信息库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组织技术论证、科研、推广科技成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登录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在线注册完成信息填报;

  2.单位会员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职业)资格、职称等相关资料;

  3.获奖证书或成就证明(若有);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约谈;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会员不能够对本协会提出财产权利主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可增补部分常务理事,并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担任,也可由协会会长提名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1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的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四)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并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指导单位反映情况;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领导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专职人员的薪酬;

  (二)本协会主办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费用、用品、设施支出;

  (四)项目管理奖励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8号)等文件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销或注销,本协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围绕本协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按照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业务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